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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5-24   信息来源: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关于印发八道江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根据八政办发〔2008〕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八道江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网站登记备案表》、《网站管理员登记表》及建设维护计划报区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审核登记。(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大街2466号,八道江区政府办公大楼四层区政府信息网络中心,电话:3361088)区政府办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检查、考核。

  附:1、八道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2、网站登记备案表

  3、网站管理员登记表

  4、网站管理员工作职责(暂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八道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包括八道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及驻区市直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八道江区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八道江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门户网站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主网站由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监督管理,区政府信息网络中心承办。各单位子网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及驻区市直单位承办。政府办负责门户网站的领导、指导、协调,对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在政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对主网站中由各单位负责的频道和子栏目、各子网站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管理机构名单和相关人员登记表要在网络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网站建设应当与政府形象相一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九条 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各单位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采取 “集约化”发展模式,利用区政府主网站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安全设备建立子网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子网站在未具备可靠运行和有效监管条件前,可托管运行在区政府主网站中。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网站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章 内容形式

  第十二条 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包括对外的电子信箱);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法律或政策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四)本单位管理事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五)本单位按规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六)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规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八)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网站应公开与本区经济发展、基层单位、企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事项和政策规定;

  (九)宣传介绍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成果;

  (十)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子网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主网站协调一致。各单位子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本单位确定,网络中心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四条 主网站要开设咨询窗口或公众电子信箱,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网站转去的公众电子邮件,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主网站负责实行网上办公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应将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在网站上提供管理事项表单和范本的下载,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网站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七条 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在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和发布以下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内容暴力、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三)秘密级以上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文件以及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等信息;

  (四)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

  (五)真实性、可靠性有疑问的信息和其它不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务信息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编、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

  (一)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采编、审核、录入工作,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管理员负责日常事务,负责向主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或栏目)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二)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本着“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各子网站(栏目)内容管理单位要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三)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及统一发布制度。各单位需向社会发布的通知、规定、公告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除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外,同时应向主网站报送予以发布。其内容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送至区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并在各单位子网站同时发布。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四)网站要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各单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网站管理员登记、培训、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网络中心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要将子网站的负责人、管理员以书面形式报网络中心备案,如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前一周内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bdj.gov.cn,代表八道江区国家行政机关。

  (二)子网站域名由网络中心协调分配,使用规范的政府域名:□□□.bdj.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也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bdj□□□.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三条 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网站中采用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网络中心联系。

  (二)采用主机自管方式及其它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同时将相关方案、说明上报至网络中心备案。

  (三)网站应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网络中心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二十四条 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应与内部局域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二十六条 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管理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管理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网络中心进行处理,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网站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站系统备份及故障快速恢复机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升级、安全加固,强化病毒、木马防范系统,要具有实时的入侵检测、病毒防护、安全监测手段,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及时上报网络中心协同处理。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上报门户网站的信息质量、数量等实行年度评比,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记入年末绩效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及时向网络中心登记备案的;

  (三)上网信息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信息内容,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未达到主网站规定被采用信息数量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七)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八)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八道江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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