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裁衔接工作机制,解决劳动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
赵英鑫委员:
您在区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做出准确、公平公正的裁决至关重要。您提案中提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内容有出入,并列举了我市仲裁委近3年间裁决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数据,就此问题我区仲裁委及时与区法院取得联系并查阅相关案卷,2010年至2012年,我区仲裁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2件,其中裁决22件,起诉到法院的9件,法院判决与裁决不一致的2件。导致这两件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适用法律的条款不同及申诉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提供了新的证据。
为今后能够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过程中 “同案不同判”问题,区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就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同案不同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了裁审不一致的新案例,重点研究了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问题,并确立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四项制度”: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就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双向交流、商讨和协调;二是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双方定期互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基本情况、人员调整情况、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三是裁审结果通报制度。法院将生效判决定期告知劳动仲裁委。四是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对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
以上是我们向您做出的情况汇报,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郑世梅
电话:3361788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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