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8-0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代开)增加发票额度的提案

万周红委员:

  您在区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代理安全门经销所需发票一事的答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2、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吉国税发〔2007〕11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记录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3、因此,您的“建议税务机关能否按全年平均数考核发票额度”不能成立。我们的意见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财务代理、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主管国税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如果您需要了解在经营当中难以解决的涉税事宜,欢迎到浑江区国税局咨询。

  二、关于您的朋友临时承包工程个人代开发票一事的答复:

  如果是临时承包某单位工程活,应到地税局代开发票。

  以上答复如有您不满意的地方,请到我局来,我们当面解释您的疑问。

  联系人:孙  立 电话:3598791

  联系人:王晓君 电话:3598781

  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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