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居住加强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的建议
曹椿萍委员:
您在区七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通知》(浑江政办发〔2010〕21号)中的《浑江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区1年以上常住户口,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经认定纳入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函〔2010〕83号)通知精神确定浑江区城市低收入的标准每月人均收入为440元以下(包括440元)为低收入家庭。其测算方法为: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36元×35%÷12个月=440元。
廉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救助标准:
人均可支配收入15036元×45%÷12个月=560元
(一)、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1、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当中的特困户,即:分类施保户;
2、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当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优先考虑,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3、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二人(含二人)以上,并且是无房户。
为了保证我区最困难家庭,能分配到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将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全区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分配具体标准(以当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为准)。
(二)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1、户籍隶属于我区城镇户口,申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并能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房款的住房保障对象;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白山市规定的城市居民低保或低收入标准;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无房户。
(三)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20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地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实物配租和按份共有产权保障范围:
1、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拥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
3、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提出实物配租申请前五年内),转让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
联系人:赵英鑫
电 话:3270066
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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