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弱势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缴纳保费困难的建议
高德军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关于我市非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的提案》(第33号)收悉后,市社会保险局八道江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八道江区属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现就您们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八道江区参加国有企业改制人员为2,058人,参加厂办集体企业改制人员为1,356人,历年累计被征地农民11,000人左右。截止2009年末,八道江区以个人身份接续或重新保险关系人数为6,011人,接续或参保率为41.7%,尚有 8,403人没有参加或接续保险关系。具体情况为:一是部分人员家庭收入较低;二是部分人员为单亲家庭;三是部分人员为残疾。这些人基本生活本身就难以保障,不交怕老了无所养,交又确实承担不起,所以很多人选择放弃,致使这部分人员养老得不到基本保障,这已是社会普遍问题。
对于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问题,吉政发[1998]22号文件中规定规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按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而在2007年9月4日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都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由此可见,省政府已经考虑到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承受能力,因此已将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缴费档次。尽管如此,仍有部分困难群体仍无能力缴费。为切实解决该部分生活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议区政府能够出台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为生活困难人员解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长春市人民政府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和2009年相继出台了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后附《长春市生活困难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和《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人员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联系人:王 琳
电 话:3594656
2010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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