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8-18   信息来源:浑江区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收藏
关于提高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金问题的建议

孙鸣羚代表: 

  您在区七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政府 吉政发(1998)22号、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缴费时间越长,账户储存额越高,相应领取养老金越高。企业与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人员没有可比因素,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是他们在职时,为国家和企业付出劳动创造财富后所应得的。这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擅自增加养老金的权力。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以及养老金水平的调整是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以增加补贴的形式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我们社会保险局做为经办机构,依法保障职责范围内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忠实的履行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随着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信退休人员的工资也会有更大的提高。

  特此回复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联系人:王 琳 

  电 话:3594656

  2010年 5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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