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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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额提取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郭少华代表:
您在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
同时,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暂按两年执行。
2017年,浑江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单位缴存部分提取标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津贴)×88%(扣除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和养老保险部分)×12%。
所以,浑江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工资基数虽然为基本工资,但缴存比例选择了最高标准,提取缴纳的公积金符合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同时,2017年全年预算已经下达,目前调整公积金提取标准条件不足。我们将在做下一年度预算时,充分考虑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办法。
2017年4月26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陶鹏 336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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