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9-08   信息来源: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建议

王金秋等代表:

  您在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白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白山政发[2010]18号文件要求,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的基本原则,我局严格执行文件要求。

  按照白山人社字[2011]81号《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第三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1至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0%;10001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30001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院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提案中所提参保居民在白山市中心医院治疗,因市中心医院属于三级医疗机构,所以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核销。

  2014年 4 月 30 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刘丹 325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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