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下半年消防监督抽查实施公告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时间
2009年7月10日至12月30日。
三、组织实施
监督抽查由区消防大队统一部署,消防重点单位由消防大队负责检查,其他镇、街由各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由各派出所制定具体方案分别组织实施。
四、检查范围、方式和内容
此次检查重点为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和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不少于本单位内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的50%;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所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的50%;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抽查一次。消防大队监督抽查单位名单附后,各派出所自行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抽查,并按要求进行公告。
根据被检查单位和场所的实际情况,本次检查将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日间正常检查和夜间错时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特别是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应积极采取错时制监督检查的形式,切实解决安全出口上锁、消防通道堵塞、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及营业性场所当作员工宿舍使用等问题。
(一)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和高层建筑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5、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及时通告质监和工商部门,依法追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4、凡新建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选用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一律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它新建工程实施监督抽查,凡产品质量现场判定难以确定的一律实施封样送检,凡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一律全部更换,确保新建工程项目选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产品。
5、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能够判定为不合格的,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开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要作为火灾隐患责令整改,予以更换或修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和“铁拳整治”专项行动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点,消防监督人员要本着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公正、公平、文明执法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查找隐患,严格督促整改,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确保工作成效,及时反馈信息。检查中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各检查组要及时做好检查工作信息收集工作,并将各方面情况于12月15日下午17时前反馈给消防大队办公室(联系人:姜雪娇,电话:13843911212)。
(三)加强宣传声势,实现群防群治。要通过电视台、报纸、电台等各大新闻媒体,广泛开展节前消防安全宣传,并对检查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宣扬消防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及时曝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同时要让广大市民参与到检查工作中来,举报、投诉各类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实现消防隐患的群防群治。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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