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吉国土资耕函[2008(年)]0183号《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0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用集体土地2.5680公顷。经白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及八道江区团结村、东岗村实际情况,现对该项目的土地补偿及安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白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0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二、征用土地位置:位于八道江区团结村、东岗村,详细位置以实际征地界线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八道江区团结村、东岗村集体土地(菜田)2.568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菜田2.5680公顷×4.5万元/公顷×10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菜田2.5680公顷×4.5万元/公顷×20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实际登记为准,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以实际登记为准,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给予补偿。
五、 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用后,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3月20日止,登记地点:八道江区团结村、东岗村。
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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